溧水区博物馆藏品提用制度

2020-04-12 08:54:02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制定溧水区博物馆藏品提用制度。

     第一条 馆内需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须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馆长批准,其他藏品须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二条 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条 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一级藏品须经馆长批准,其他藏品须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须经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第四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五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须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须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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