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21-12-10 15:28:36
溧水区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单位名称:南京市溧水区博物馆。
第三条 单位住所: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500号。
第四条 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举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文化和旅游电局。
第六条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溧水区事业编制委员会。
本馆自觉接受溧水区事业编制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馆的宗旨:作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常设性机构,珍藏、保护人类文明和文化遗产,为传承、研究、教育、宣传、欣赏的目的而征集、保护、研究文物,传播、展示人类文明及社会发展物证。
第八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征集、保管溧水区域内的各类文物,围绕文物藏品开展历史文化研究,编辑出版相关书籍,总结科研成果;举办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展览等,并根据大众需求举办相应专题展览。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主办与博物馆文化相关的活动,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服务;围绕博物馆藏品进行研究阐释,对博物馆相关学科、藏品的外延学科进行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设立科研课题,开展人员培训和交流;为社会提供文物保护、研究等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文化衍生品的开发及营销;承担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本馆的理事长;
(五)任免本馆的管理层人员;
(六)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馆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产生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人选: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益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披露有关信息;                                          
(四)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非决策型理事会,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
(一)政府层面代表3名,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二)本馆代表2名:馆长、副馆长各一名,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面代表8名:文博界专家3名,新闻媒体1名,教育机构3名,其他有关方面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对本馆全馆性规章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评估;
(八)听取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执行博物馆有关决定、决议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九)促进博物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的信息。秘书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
    (三)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听取理事会意见和建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业务管理;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五)拟定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区文旅局任免。
第四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馆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清算等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章程;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博物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博物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博物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藏品数量及展览服务信息:
    (七)溧水区博物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情况:
    (八)溧水区博物馆人事任免情况:
    (九)溧水区博物馆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等党务信息;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报区文旅局核准备案。
第五十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20年12月15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区事业编制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区文旅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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