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2020-04-10 08:54:02
总 则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二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三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 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2. 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3.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4. 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 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微信
溧水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