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博物馆藏品保护、修复、复制管理制度

2020-05-05 09:11:33
1、目的范围
1.1为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1.2 规范馆藏品保护修复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保护修复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馆藏品保护修复工作的全过程。

2、管理职责
2.1馆长对藏品保护修复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
2.2 保管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
2.3 文物保护修复人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

3、程序要求
3.1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保管部主任负责制定文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凭单”。
3.3藏品修复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
3.4对于新的藏品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
3.5文物修复执行审批手续,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3.6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3.7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3.8 藏品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
3.9 文物复制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应与文物复制单位签订文物复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3.10 文物复制报批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文物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复制用途、复制数量、使用材料、复制方法、复制标识、复制单位、复制人员技术水平以及文物复制合同草案等。
3.11文物复制合同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合作方的名称和地址,复制的品种、数量和质量,复制的时间和地点,文物资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保密条款,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复制品交付的时间和方法、价金及其交付的时间和方法,对文物资料损害的赔偿,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违约责任,争端解决办法,合作方约定的其它内容等。文物复制合同经法定部门批准后生效。
3.12未经批准,国有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和部门,以及任何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样品、模具和技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
3.13藏品修复的情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14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存,以便将来科研分析之用。
3.15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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