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博物馆藏品接收、鉴定、入藏、 登帐、编目、建档制度

2020-05-02 09:09:09
     我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制定藏品的接收、鉴定、入藏、登帐、编目、建档制度。

第一条 接收
进馆的文物,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逐件填写入馆凭证,由经手人一并交保管部门接收,然后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填写入藏凭证,及时登帐、编目、入库。各种凭证和入馆清册应保存完好。

第二条 鉴定、入藏
鉴定小组由领导、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对入馆文物进行认真鉴选,要求对文物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等,如遇特殊价值文物可送入鉴定机构交由鉴定专家鉴定等级,并做好详细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由专人负责整理,专件存档。

第三条  登帐
1.总登记帐是国家的文化财产帐,应设专人负责,不得兼管藏品库房。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规定的总帐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黑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如有订正,应用红墨水划双线,并由经手人在订正处盖章。总登记帐应妥善保存。
2.藏品计件:藏品计件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实际数量”里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成套藏品的实际数量为组成这件(套)藏品的件数总和。一般以组成这件 (套)藏品的“独立存在”个体来计算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实际数量,以便查对。
3.藏品计量单位:一律按照国务院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的《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和国家标准计量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日《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办理。
4.藏品时代:历史文物写考古文化期或历史年代,有具体年代的写具体年代,并加注公元纪年。革命文物一律用公元纪年,具体年代不明的写历史时期。
5.藏品现状:应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6.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人),并注明“发掘”、“采集”、“征购”、“拨交”、“交换”、“捐赠”、“旧藏”等。凡出土文物,要写清楚出土的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革命文物要写清楚与使用者或保存者的关系。
7.总帐的藏品登记号,还应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或入馆清册上。

第四条  编目、建档
1.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提供陈列、研究的重要工具。除填写总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藏品来源、鉴定意见等。编目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可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一级藏品要另行建立《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简目》。《一级藏品档案》包括编目卡片、动态记录等一切有关资料,逐件立档。《一级藏品简目》应上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格式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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