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博物馆文物拍摄管理制度

2020-05-10 09:15:23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三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馆长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四条 拍摄文物的提用,需提前征得馆长同意,完备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 拍摄文物的场地宜选择阴凉干燥处,适于保护藏品与摄影设备,与拍摄工作的无关人员不得在场,防止意外发生。

第六条 在拍摄中,文物的摆放、挪动,需由博物馆保管部工作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动文物。

第七条 文物拍摄结束应及时归库,并清点、注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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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博物馆